一、读者免证进入书库阅览,外借图书须持本人读者证。
二、图书借期均为30天。所借图书请按期归还,逾期1天,每册交逾期使用费0.10元。
三、图书到期如需续借,可上网续借或携带读者证到借书处办理续借手续,每册书只可续借一次。
四、图书办理外借手续前,请核对并查看图书有无破损、缺页、涂污。如发现问题,请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,并由工作人员作技术处理,加盖图书馆印章。
五、图书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携出书库。如发现盗窃行为,将收回原书,取消读者证持证资格一年,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六、请爱护图书,不得在图书上折页、勾画、圈点、撕割、水浸、损坏图书加工标识等。如有污损,将视情节轻重,按书价的0.2至1倍赔偿,污损严重,无法修补的,按遗失处理。
七、如不慎遗失图书,将按以下赔偿办法处理:
遗失:1990年前(含1990年)出版的图书,按书价的10倍赔偿;
1991年——1999年出版的图书,按书价的5倍赔偿;
2000年后(含2000年)出版的图书,可赔偿原书,或按书价的3倍赔偿;
成套多卷本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每册有单价,且复本较多,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;
累计遗失图书5册以上(含5册)者,将取消读者证持证资格一年。
八、读者遗失图书,也可赔偿原书:可赔同种书(同书名,同著者,同出版社,同版本),或同种书的新版本。限期一个月内赔偿所购图书。
九、遗失图书赔款后,找回原书,经检查无破损者,须在缴交赔偿之日算起一个月内办理退款手续。
十、凡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坏、遗失图书,经本人申请,有关部门证明,馆领导批准,可免予赔偿。
十一、请将私人物品(背包、手提袋等)存入存包柜,不得将食品、饮料、私人书刊等物品带入书库。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,如有遗失,本馆概不负责。
十二、请自觉遵守并注意公共卫生,保持书库安静、整洁,不得喧哗、吸烟、随地吐痰、乱扔纸屑杂物。入室时,请将移动电话调整到静音状态,拨听电话请到室外。不得携带宠物进入书库。